中文名稱:【東華三院郭一葦中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 (本會)
英文名稱: 「TWGHs Kwok Yat Wai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中文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聚星路3號東華三院郭一葦中學。
英文地址:TWGHs Kwok Yat Wai College, 3 Tsui Sing Road, Tin Shui Wai, Yuen Long, N.T., Hong Kong
-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生在學業及身心方面的發展。
- 構建校方、家長及子女三方面的溝通平台,建立彼此友好關係。
- 透過策劃和舉辦各類型活動,讓家長發揮所長,加強家長之間的聯繫與溝通。
- 合力改善及增加學生之福利。
(甲)會籍
- 家長會員:於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
- 學校會員:本校現任校長、教師為本會當然會員,校內其他全職工作人員均可申請加入。
- 名譽會員:凡現任校監及校董、離任校長及對本會有貢獻人士須經「執行委員會」推薦均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如曾為本會家長會員,而其子弟已畢業離校者,欲繼續參加本會,必須由本會家長會員推薦,經「執行委員會」批核後,方可成為
- 本會名譽會員。
(乙) 權利
- 家長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 學校會員和名譽會員只有動議、和議、表決權,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丙) 義務
- 所有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 家長會員每年須繳交會員年費,年費由「週年會員大會」決定。
- 學校會員及名譽會員不須繳交年費。
- 會員退會不論任何理由,已繳交之會費或捐獻概不發還。
(甲) 週年會員大會
1.「週年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和學校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週年會員大會」權力包括:
(a) 選舉、委任和罷免「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
(b) 審查和通過財政預算及報告。
(c) 聽取主席報告。
(d) 討論和通過其他動議。
2.「週年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
3.「週年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不少於百分之十。人數不足則作流會。在一個月內再召開「週年會員大會」, 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4.召開 「週年會員大會」的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前十四天送交各會員。
5.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決議案。如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6.所有「週年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乙)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要求召開,或由三十名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 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和表決的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各項。法定人數和通知出席會議的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會議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前十四天送交各會員,而通過的議案,也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丙) 執行委員會
1.「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a) 執行「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案。
(b) 制定財政預算及報告。
(c) 辦理日常會務。
(d) 向「週年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e) 向校方提供意見。
2.「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工作人員。
3.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只可以有一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4.「執行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a) 教師委員由校方薦任,家長委員則由全校家長會員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選舉程序以本會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選舉章程(2020修訂本)為準。
(b) 家長委員於「週年會員大會」前選出,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選舉結果在會員大會公布及確認,每屆家長委員的任期為兩年。
(c) 校監或其代表和校長為「執行委員會」的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d) 遇有委員離職,主席由第一副主席補上,如第一副主席亦已離職,主席職位將由其餘最少六位家長委員中互選一位補上,此項補選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家長委員職位空缺則由輔助家長委員補上,教師委員由校方委派教師填補。
(e) 「執行委員會」有權增選幹事,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f)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家長及教師委員各須有過半數出席為合法。若主席及第一副主席缺席,則作流會。任何家長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執委會會議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本會主辦的活動而無合理解釋,其職務將自動解除,由執行委員會安排輔助委員補上。
5.「執行委員會」設委員十六人,八名為家長會員,八名為教師會員,另設輔助家長委員不多於十人。(輔助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但無表決權。)
6.「執行委員會」的職員及其職權如下:
6.1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6.1.1負責召開和主持「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6.1.2負責會務的推行和簽署文件。
6.2副主席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家長為第一副主席;教師為第二副主席)
6.2.1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
6.2.2主席出缺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6.3司庫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家長為正司庫,教師為副司庫)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公佈已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6.4核數一人 (由教師委員出任)
負責審查司庫之財政收支紀錄,並加簽以作證明。
6.5秘書二/三人(由教師委員兩人出任 或 由家長委員一人和教師委員兩人出任)
6.5.1負責會議記錄和一切文書工作。
6.5.2保管會員名冊及往來的文件。
6.6聯絡二/三人 (由家長委員一人/兩人和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負責校方、家教會與家長三方面之聯絡工作。
6.7康樂三人 (由家長委員兩人和教師委員一人出任)
策劃及推動本會一切文娛及康樂活動。
6.8出版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負責編輯及安排印製本會通訊及刊物。
- 一切支出,須以符合本會宗旨及不超過每年經費收入為原則。司庫應根據此原則,制定財政預算,並交由「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的支票須經主席或第一副主席及第二副主席或核數委員共二人聯署(即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方可生效。
-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 三年後單據方可作廢。
- 核數委員須為本會每年核數一次。
-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於「週年會員大會」前制定收支結算表,並經由核數委員核妥,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執行委員會」有權代表本會接納會員及公眾人士之合法及適當之捐贈,惟各項捐贈均不能與「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有所抵觸。
- 如有欠債,「執行委員會」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向會員解釋,並由該債務產生時的「執行委員會」承擔有關的責任。
-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包括盈餘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捐贈給香港特別行政區認可慈善機構,或贈予東華三院郭一葦中學,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引 言
- 本選舉章程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的規定而訂立。條例中有關家長校董選 舉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一。
候選人資格
-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 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及已向校方申報有關資料的人。
-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a) 他 / 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或
(b) 他 / 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見附件一)。 - 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本校舉行選舉, 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 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已訂明,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人數各一人,而任期均為兩年, 由正式註冊成為校董之日開始計算。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6. 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家教會) 執行委員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 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執委互選或由校方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 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提名期限
- 提名截止日期須在舉行選舉日之前不少於14天。
提名
- 選舉主任於提名截止日期前最少7天發信通知所有家長,列明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亦隨函附上提名表格。提名人及和議人必須是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每名家長可以自薦或最多為一位候選人提名,及為一位候選人和議。而每名被提名參選的候選人,必須最少有三位和議人和議。
- 如候選人數目少於空缺數目或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將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及重訂選 舉日期。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遵循公平而開放透明的原則。
候選人資料
-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書面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在200字以內, 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 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選舉主任將於選舉日前不少於7天, 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 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家教會不會承擔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的任何訴訟的法律 責任。
投 票 人 資 格
- 所有學校現有已註冊之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均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為方便行政安排,認可家教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經有關人士提出要求及學校核實後,也可給予選票。
選 舉 程 序
投 票 日 期
-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14天。
投 票 方 法
-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 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家長可採用郵遞、 經子女交回學校或親自交回選票。
點 票
-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 作。
- 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a)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多於是次選舉的空缺數目;
(b) 選票填寫不當;或
(c)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會即場以抽籤決定,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 選舉工作結束後,所有已投的選票將放入公文袋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或副主席須分別在公文袋面上簽署,然後把公文袋密封。公文袋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公 布 結 果
-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家長有關選舉的結果。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 的理由。若經家教會執行委員會會議出席執委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有關上訴,則可宣佈選 舉無效。
選 舉 後 跟 進 事 項
-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學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 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學校的校董。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 / 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如家長校董的席位出現空缺(包括任期屆滿及中途離任兩種情況,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以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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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章程已於2020年10月16日家長教師會第十屆第二次周年會員大會中投票通過)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下表列出與家長校董選舉相關的《教育條例》內容,乃屬條例之撮要,供參考之用。如須引述相關《 教育條例》,請參考原文的寫法。
教育條例 | 內容 |
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l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l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l 申請人未滿18歲; l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l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a) 學校註冊; (b)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c)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 漏而屬虛假; l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l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l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
40AL | l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l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l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
40AO | l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l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l 該校的現職教員。 l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l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l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l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l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l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l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
40AS | l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
40AU | l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
40AV | l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40AX | l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
1. 修改會章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過半數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的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十四天,由「執行委員會」主席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交政府社團註冊處備案;該處於二十八天內沒有提議改動,則修定本自動生效。
2. 解散本會
遇有需要解散本會時,可按一般程序由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提出,或三十名會員聯署提議案,惟該議案須得出席「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3. 借用會址
會址是借用東華三院郭一葦中學校址,本會舉辦活動而借用上述會址時,應先得到校方的同意始可舉行。